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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日心得体会篇1
今年3月15日是第x个“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我校“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主题是“普及维权知识、依法正确消费”,采取多项措施对学生开展消费维权主题教育系列活动,引导同学们争当“合格消费者”。
一是通过国旗下讲话、黑板报、橱窗等形式大力开展有关“3.15”消费维权、消费指导和消费宣传教育活动。让学生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消费知识,引导学生正确消费、合理消费,提高对商品、食品真伪、优劣的辨别能力。
二是学校要求各班主任老师利用班会、少队会阐述什么叫维权?为什么要维权?怎样维权?让学生了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会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是该校开展了“3.15”维权进校园活动。学校倡导学生到附近经销点,开展小食品、假货大识别小记者调查活动;并要求各班主任组织学生出一期以“诚实守信”、“消费与环境”为主题的手抄报,并进行评选。
四是学校开展“小手”牵“大手”食品、假货识别活动。通过让学生发放有关“3.15”宣传材料,向广大消费者宣传“消费安全、节约资源、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明确消费者应享有的权益等法律法规。
活动的开展使同学们进一步了解消费者的权利,有效提升同学们自我保护意识,为广大师生提供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
315消费日心得体会篇2
消费心理学是在普通心理学一般原理基础上形成的一门独立学科。它作为心理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现今已经发展到了极为成熟的程度,它主要研究消费者在市场活动及日常的消费活动中心理和行为现象的产生、发展及变化规律。
消费心理是指消费者在消费时的思想过程,消费行为是指消费者对于产品或服务的要求。每一种消费活动都由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组成。学习消费心理学对于认识市场经济流通,开展营销活动,以及提高购买效率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合理的调节消费心理,是理智消费的前提。
在消费行为中,生活性消费占了很大的比重,同时也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这种消费活动中,不同的人群、不同的心理所产生的消费行为就有很大不同。
比如女性消费者与男性消费者。
在现代,女性的消费心理成为了企业、商家必须抓住的一点。尽管不同年龄层次的女性具有不同的消费心理,但由于追求美丽的心理,她们在购买商品时考虑的会是这件商品能不能展现自己的美丽,能够展现形象美及增加魅力的商品会使得女性的购买欲望得到极大的加强。这个时候女性的消费心理会变得感性许多。那么,对于商家来说就需要把营销行为的商品做得更符合女性的选择要求,对于消费者来说就需要在考虑商品的美丽与否的同时,考虑个人购买能力及各种条件的限制,不能盲目消费。
与女性不同的是,男性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心理活动一般比较简单。他们的购买动机形成迅速、果断,并且具有被动性,在消费行为中,他们有极强的自信,还有极强的目的性,不会做过多的比较与选择,情感色彩很淡保这样的消费心理带来的好处就是不会多次、长期高消费,但是带来的坏处也很明显,他们不会关注消费品的细节,导致购买的商品常有细节问题,他们也不会纠结于商品的价格,导致花费了高于商品本身价值的金钱。对于这种消费心理,商家在营销活动中可以采用更加有技巧性的定价策略来吸引男性消费者,而消费者就需要在消费活动中多注意购买细节,多比较商品的价值,做出合理的购买决定。
再比如青年消费者与老年消费者。
青年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就是追求时尚、希望表现自我以及注重情感宣泄。随着青年人的自我意识不断增强,他们更追求的是表现个性化的消费品,力图展现自己与众不同的面貌。他们也富于幻想、思想活跃、喜欢冒险,所以新颖的消费品往往更能吸引青年消费者,也极大的促成了他们的购买欲望。然而,青年消费者由于人生阅历不够丰富,思想没有完全成熟,这就导致他们在消费时难免的会有冲动的行为。他们的消费有很大原因都是情感的宣泄,由感性主导了消费活动的产生和发展。这样的一种消费心理使得很多的新兴产业得到了极大地发展,也促使了产品创新的进程,然而对于青年消费者群体来说,这样的消费心理给他们的消费活动带来了极大地困恼,极富有感性的、冲动的、不理智的消费行为带来的只会是经济压力的增大。所以,青年消费者更应该学会理智消费。
相比与此,老年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就保守很多,他们的消费行为富于理智,并且精打细算、极有主见,以至于显得有些过于保守。对于企业、商家的宣传以及营销模式,他们没有丝毫的关心。在做出消费行为前,他们会认真的分析得失与这次行为的价值所在。这样的做法使得他们很少为冲动而付出代价,但是在某些创新产品方面他们有时候会显得很迂腐,以至于难以理解与劝说。对于有着极高的品牌忠诚度的中老年消费者群体,企业的营销策略应该多考虑消费者的意见,提供更多的后续服务来让中老年消费者满意。
作为当代大学生的我们,作为青年消费者一部分的我们,同样具有不一样的消费心理。
大学生的消费更加趋向于潮流,也就是大众化的方向,就好像所有人都有这样一个消费行为,我没有就会落伍一样。还有就是,大学生的消费行为比一般青年更加不理智,上大学带来的经济花费自主导致了一大批一大批的不理智消费行为,很多的大学生甚至都不知道自己的生活费花在了哪里。对于这样一种消费心理,更应该注重的是个人消费习惯的养成,只有养成了一种理智、健康的消费习惯才能有效地促使消费行为变得更有价值。
通过学习这门课,我们可以有效地规划自己的消费行为,对于以往不正确的消费行为加以指正,可以由同样的消费支出获得更好的效益,避免做出不理智的消费行为。
315消费日心得体会篇3
年年3·15,今年有不同。因为疫情影响,具有仪式感的央视3·15晚会延期播出,与往年铺天盖地讲保护不同,这几天促进消费的动作一个接着一个,声音一浪高出一浪。这并不代表消费者权益保护不重要,面临的形势不严峻。疫情的发生,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新视角。
新冠肺炎疫情这只“黑天鹅”的出现,给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带来了困难和挑战。从长远看,中国经济是一片大海,有着强大的韧性,完全可以应付短期冲击。但不可否认,当前经济受到了影响,尤其是餐饮等服务行业受到极大影响。在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中,消费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消费压抑,必然会带来行业压缩。正是为了推动消费市场复苏,多地发布倡议书,发放消费券,助力消费增长。
这些应急手段,到底会发挥多大作用,有待实践证明。但稳消费就是稳经济,稳经济就是稳就业,这是确凿无疑的,其鲜明导向和强大决心贯穿于促进消费举措的全过程。消费行为的完成,既要看“口袋”,也就是袋里有没有钱;也要看“粮袋”,市场提供什么产品和服务;还要看“脑袋”,也就是由消费环境支撑的消费体验。很难想象,在市场上到处充满陷阱,每走一步都有可能掉进坑里,消费者怎么敢放心大胆地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看似落脚在消费者身上,其实最终受益的是经济社会。而这,对扫清制约消费的坛坛罐罐,对疫情背景下的消费环境,均提出了更高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永远的进行时,当下面临着“传统的消费痼疾未除,互联网等新经济的崛起、新消费领域的不断拓展又带来了很多新型消费纠纷”的局面。一方面,在传统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依然任重道远,另一方面,消费场景的变化,消费终端的转移,又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新挑战。这次疫情期间,且不讲退票难、假冒伪劣口罩等问题,就拿作为新事物出现的“不接触消费”来说,未来会给消费维权带来什么挑战,很值得研究和重视。
315消费日心得体会篇4
我想围绕着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这个主题以及企业品牌形象的提升,企业的健康发展,谈一谈自己的一点认识。也许能为家居企业创新营销之道打开一些思路。
第一、树立消费者权益至上的理念,是提升企业品牌形象的根本保障。
大家都知道的古典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在国父论里面指出,消费是生产的目的,生产者的利益只有在促进消费者利益时才应加以注意。市场经济是消费导向型经济,经营者只有关注和尊重消费者权益才能实现经济利益的化,树立消费者权益至上理念,说起来容易,但要落实到行动上却并非易事。近年来,每年都会有一些品牌的产品因为各种的原因发生问题,但在对待消费者方面各个企业却差异很大。有的比较冷漠百般狡辩,拖延处理。在座的都是消费者,我想大家都会有不同的体会。有的企业一再拖延,使事态一再扩大,最终引发全面的危机。也有的企业正视问题,积极表态,及时与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沟通,积极有效的推出合理解决措施,最终合理的化解了矛盾。之所以产生这种差异,关键在于理念不同,我们希望众多企业能够真正树立保护消费者的理念,时刻从消费者本位思考和处理问题,惟有如此才能在市场竞争的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第二、健全消费维权机制,是提升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渠道。
近年来,全国各地消协相继在企业推动建立了一批消协联络站,这些企业自愿接受消协组织领导,健全处理消费纠纷的机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做了积极的贡献。最近中消协召开了全国消协企业联络站工作会议,在这个会上大家交流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验和体会,其中不少做法值得借鉴。比如说在企业内部建立消费维权专门机构,明确职责、定期培训、组织比赛、提升水平,制定有利于消费维权的制度、规则,推行质量担保、先行赔付,建立消费者维权保障基金,引进冷静期制度,实行无理由退换货,发生消费纠纷用买家申诉卖家举证的制度等。综合各个企业介绍,强化消费维权机制,是赢得消费者信任和支持的共同法宝。我们也希望今后能有更多企业在这方面作出更大的成绩,同时我也希望更多的家居企业在这方面不断创新,作出更大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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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四,又是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纪念日,这几天,全国人民都在关注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央视也会一如既往的举办"3.15"晚会,曝光一些没有良心、没有公德心的企业和事件。经营者这两天也很注意,也在尽力避免自己被投诉,避免自己的商品上了工商局的黑榜单。当然,各地工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这两天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很重视,也在加强市场检查力度,避免自己的辖区出现大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尤其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当然,每一位工商执法人员都知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仅靠工商局单干很难做到。昨天和一位同事谈起此事,同事说:不知道消费者如何想。
在平时,除了工商局,有哪个单位会想到消费者?消费者投诉时,谁会看到他们?"3.15"到了,突然会冒出很多单位,他们都在抢着宣传自己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的职能,大有高过工商局之势。同事的话反映了当前我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部分现状。消费者投诉时,除了想到工商局,恐怕想到的就剩下到法院提起诉讼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到的到"有关行政部门申诉",除了工商局在不折不扣的落实,不知道还会有那个部门也在落实。
我也希望自己的认识是片面的,毕竟,处理消费者投诉的部门越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得到更大的保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不是只能靠处理投诉来实现?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想,处理消费者投诉,是一种被动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部门更应该主动。实际上,工商部门、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只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就是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出的最大的贡献。
法律法规宣传、打击商标违法行为,打击市场违法行为、广告违法行为、打击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等工作,有哪一项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无关?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市场经营行为合法有序,经营者与消费者消费纠纷会减少,消费者投诉事件也会减少。一旦遇到投诉,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和解、能够依法作出赔偿或者补偿,工商局的处理投诉工作量也会减少,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会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如果各个负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部门都能依法履行职责,会是怎样的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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