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工作中的细节,心得的整理与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自己的行为模式,从而识别出改进空间,下面是好文笔范文小编为您分享的幼儿园教育法心得体会6篇,感谢您的参阅。
幼儿园教育法心得体会篇1
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今天,身为教育工作者,不能抱住过去的应试教育一套而不放,应该让学生走进更广阔领域学习,力求全面发展。
教师是人类的工程师,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师德风范,那就得不断地更新自己的学识,身为传人之“道”,解学生之“惑”。教师必须具备广博的知识,才能满足学生的需求,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应当是学习主体和教育主体交互作用的过程。
通过学习,让我深刻的意识到: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就必须不断地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对学生有爱心,对于工作敬业,对自身不断充实的高素质、强潜能和综合知识能力的完备的教师。
在学习之余,更应从自己过去的工作中找出不知足。必须全身心的去爱自己的学生,喜欢学生,爱护学生,服务于学生,这是一名教育工作者的天职。要在实际工作中,时时刻刻体现师爱其实并不简单,有时,细小的一个工作,看似简单的一种举动,也许会折射出我们教师的教育理念。
教师站在学生的立场上。改变自己原本已经习以为常的一些教学行为,目的是为了切实帮助学生解决困难。作为教师,必须要对学生的发展负责,尊重他们的人格,在求知过程中关注学生原有的基础与能力,因材施教的帮助他们学会学习,因地制宜,潜移默化的帮助他们学会做人,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这样才称得上不辱使命。
教师其实是一个很普通的职业,世界赋予它神圣、伟大、高尚等一切美好的词语于一身,其实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想说:“只是一个平凡的人,一个热爱工作的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有句话说得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再传授学科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幼儿园教育法心得体会篇2
提高师德修养,是时代向我们提出的要求,也是教育法赋予我们的义务,在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我们作为教师必须转变观念,树立教育新风。通过学习教育法,有了深刻的体会。
教育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教育必须有明确的指向性和目的性,主要解决人的发展问题,唤起学生精神世界能动、自主的能力,培养学生成为社会所需的人才。教育法要求我们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必须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身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喜欢学生,爱护学生,服务于学生,同时也是一名教育工作者的天职。师魂即师爱。但在实际工作中做到这一点,却是不易。不管如何,教师要对每位学生的`发展负责,尊重他们的人格,在求知的过程中,帮助他们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这样才可称得上不辱使命。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师德风范,那就得不断地更新自己的学识,身为传人“道”,解学生之“惑”,教师必须具备广博的知识,才能满足学生的需求。知识时代,教师必须随时代的发展,更新知识。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做到与时代同步,才能培养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挑好肩上这付教书育人的重担。
这段时间通过学习,深刻地认识到: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就必须不断地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为形成良好的师德风尚而出力;更好地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更好地为学生服务,爱岗敬业,使自己成为一名高素质、合格的教育工作者。
幼儿园教育法心得体会篇3
我从事了几年的幼儿教育工作,但关于《教育法律法规》这方面的知识,我自己认为还是需要进一步学习提高。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我获益良多,对教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一层的了解。最让我印象深刻的就是关于教师基本修养与师德。谈到修养与师德,其实每一个职业都要求具备必须的职业修养与道德。但是对于教师这个职业而言,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作为一名教师,一言一行都是学生眼中的榜样和标准。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地位是很高的,所以务必具备良好的修养与师德,这一点十分重要。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仅清楚地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而且还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我明白不管是老师还是学生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我也更清楚地认识到作为教师所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与我们教师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很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这些都是我们最就应好好学习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方法,要求我们做到:教育务必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务必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老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们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我们每位教师务必认真贯彻这一方针。
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基本资料,明白了《教师法》不仅仅帮忙教师得到自己的所得,也让我在行为上有了准则,只有好好学习才能保证自己享有的权利。《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实施的,国家一向都十分重视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把普及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和促进全面发展作为立法的基本目标。因此它具有全社会性、普遍性、强制性、统一性和基础性。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教师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资料,让我明白在今后的教育工作中,要让学生喜欢,家长满意,校长认同,就务必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做到不体罚、不挖苦、不讽刺、不威胁学生等等,要时刻关心后进生,公平对待每一位幼儿,发现他们的闪光点大胆鼓励,做到因材施教。
教师的工作是神圣的,也是艰苦的,教书育人需要感情、时间、精力乃至全部心血的付出,这种付出是要以强烈的使命感为基础的。一个热爱教育事业的人,是要甘于寂寞,甘于辛劳的,务必受得住挫折,将自己的所有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实践中去。
教师务必关爱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都得到发展,我们应多与学生进行情感方面的交流,做学生的知心朋友,这需要我们对学生倾注相称的热情,对其各方面给予关注。“爱”要一视同仁,持之以恒;“爱”要面向全体学生。“金凤凰”固然可爱,而“丑小鸭”更需要阳光,多给他们一份爱心,一声赞美,一个微笑,少一些说教,要更多和他们交心谈心,帮忙他们查找“后进”的原因,真正做到对症下药,在学习和生活细节上关心他们。老师对学生不要体罚,不要训斥,不要高高在上,而就应做一个和气的人,一个严谨的人,一个值得尊敬的人,一个堪为师范的人。学生也有自尊心,而且是很强烈的。老师对学生的批评,恰当的,就是一种激励;不恰当的,就会成为一种伤害,甚至还会导致逆反心理产生。绝大部分幼儿不喜欢老师批评时讥讽、损伤幼儿,伤害幼儿的自尊心。因此在日常生活的教育工作中,我们应掌握批评的“度”,变“忠言逆耳”为“忠言悦耳”。
教育家和教书匠的一个最大区别,就是教育家有一种追求卓越的精神和创新精神。在实际生活中要给给予学生独立思索的机会,刻意培养学生的创造性和批判性思维。更重要的是,要诚心诚意地欢迎学生的质疑和挑战。中国传统文化具有推崇权威、崇尚特权的行为倾向,使得人们缺乏对先辈和权威的怀疑、批判精神。创新思维的核心特征是“求异”,是打破常规,调整视角,突破思维惯性。才能培养出全面发展的人才,而不是只明白读书上知识的书呆子。
当然,教学过程不仅仅仅是学生学习的过程,也是一位老师学习的过程。教师要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学识,博学多才对一位教师来说当然很重要。我们是直接应对幼儿的教育者,幼儿什么问题都会提出来,而且往往“打破沙锅问到底”。没有广博的知识,就不能很好地解幼儿之“惑”,传为人之“道”。知识绝不是处于静止的状态,它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每时每刻都在日新月异地发生着量和质的变化,特殊是被称作“知识爆炸时代”、“数字时代”、“互联网时代”的这天。因而,我们这些为师者让自己的知识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跟上时代发展趋势,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资料和方法,显得更为重要。否则,不去更新,不去充实,你那点知识就是一桶死水,终会走向腐化。
今后我必须要用法律知识来武装自己,让自己成为一个真正知法、执法的合格教师。让我们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保护幼儿的身心健康,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使自己的教育对象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
幼儿园教育法心得体会篇4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预防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最近,通过在教管课程班学习《教育法规》这门课程得到很多启示,几天的学习中,首都师范大学程振勇教授在学校伤害事故方面进行了精辟的讲解,感觉收获颇丰。以下是本人这方面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
分清职责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职责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职责?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职责?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职责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职责,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职责。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资料,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构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构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职责,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职责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贴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职责。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构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因此,学校并非学生法定好处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职责承担
根据过错职责归责原则,决定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职责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职责。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状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职责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职责大小,要思考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职责。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职责,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潜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主角,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职责及到位状况。
5、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必须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职责;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职责。
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职责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决定潜力。美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事故时,并不是将教师在不在场作为唯一的侵权职责要件,还要思考教师离开的时间长短、离开的原因、学生身心发育状况、上课资料及活动性质等。
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务必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状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职责。如果学生群众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群众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
8、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原则上说,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职责的职责范围限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但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对于公休时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就不负任何职责,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寒暑期做作业时发生了伤害事故,教师是否承担职责的前提是,教师在布置学生作业时有没有充分思考到这些作业资料对学生人身伤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就应承担职责,就应承担多少职责?我认为,应视具体状况综合分析,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应当为去或留校活动的所有学生承担职责,而在于学校事先是否承担了对这种活动管理监督的职责。
三、我国目前现行的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状况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时,我国法院一般依据现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而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过于原则,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同一类案件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实践证明,仅仅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已经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依据民法精神,充分思考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参照国外校园伤害事故依法处理的已有经验和做法,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这一特殊人身侵权行为,制定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就成为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的必由之路。
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简称《方法》)已经实施。这是目前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规。《方法》中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职责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职责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职责,细化了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方法》实施以来,法院及其他处理机关严格按照《方法》的规定,依法处理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仅是务必的,而且是可行的。
总之,通过学习程老师讲授的《教育法规》这门课程,我学习到了很多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尤其是老师的案例分析,个性精辟到位,为处理教育教学实际问题带给了借鉴。
幼儿园教育法心得体会篇5
幼儿阶段是人生的奠基阶段,而幼儿教师是年轻一代最初的启蒙教师,在幼儿成长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幼儿园不同于中小学,幼儿教育形式是以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于之中,是幼儿共同的活动形式。
作为教师首先应该是孩子的朋友,在平等的关系中,教师是幼儿的伙伴,使幼儿在心理上到安全,放松,让他益生活在自由、尊重、平等、合作的气氛中,在这气氛中,让幼儿充分的活动,获得表达自己欲望和能力的机会。
我们班每个孩子的个性都不相同,有的孩子活泼大方,他们能主动表现自己,见到客人能主动打招呼,听到音乐就能翩翩起舞,为大家表演,这样的是我们所倡导的。但是有些孩子,他们在里比较活泼,一旦离开了们们熟悉的环境,或家里来了客人,或者幼儿园来了陌生人参观等等,他们变利很胆怯,不敢说话。这种胆怯性格的形成,大多因为缺乏锻炼的机会,缺少表现自己的勇气的条件,如果不及时加以引导,将严重影响幼儿一生的发展。
胆怯的幼儿往往没有勇气在众人面前讲话,或说话声音很小,为改变这种胆怯的性格,我们努力为幼儿提供“说”的机会,让幼儿在每个人面前表达自己欲望和自己的感情。
作为一名幼教工作者,怎样去教幼儿、怎样主动和幼儿沟通是很重要的。
第一、现在的教育观,要求教师与幼儿的地位是平等的。
教师要尊重第一位幼儿,作为朋友坐下来与幼儿谈心,了解他们的性格特征。这些来容易的话,做起来却很难。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包括幼儿自己的权利,所以做什么都不要强制幼儿去做,可以去引导幼儿动做。教师以亲切的话语,关心他们喜欢,做什么,需要什么。这样既拉近了师生关系,又使我们目标得以实施。
第二、开展丰富多彩的游戏,让幼儿从中得到知识。
在教育活动中,教师就尽量多设计一些与教育内容相一致的游戏。真正做到“规程“所要求的“以游戏为基础的活动,寓教育于硌项活动之中。
第三、抓住幼儿的闪光点。
让幼儿充满自信做好每一件事,教师应多鼓励幼儿,包括一些很小的事,对进行赞美,他们定会有所发展,有所进步,本班有个小朋友发音清准,我益不断纠正,只要他有点进步,我们就给予表扬,树立他们的自信心,现在,发音有很大进步,这些赞美的高速就像一个个小光环一新,老师新手替他们带上。
所以,做为一名幼儿教师,既要当好老师,又要做幼儿的朋友,保证他们幸福的成长。
幼儿园教育法心得体会篇6
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家庭教育促进法》,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据全国妇联家庭教育状况调查显示,50%的家长不知道用什么方法教育孩子。多数父母存在不同程度的养育焦虑,过于关注学习,缺乏对孩子思想品德、行为习惯的养成和劳动、运动等能力的培养”。我作为一个五岁半孩子的90后妈妈,深刻的'认识到,在没有接触到这部法律之前,自己从来都是懵懵懂懂,跌跌碰碰地带着孩子往前走,身边有爸爸妈妈公公婆婆和老公的陪伴,一起将自己所认为孩子应该需要的生活、成长方式交给孩子,送给孩子。
教育家蔡元培先生曾说:“家庭者,人生最初之学校也”,一个孩子是否具有这些良好的思想意志,学校的教育占一部分功劳,其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庭的影响,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孩子的品德、意志、性格,都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大家可以发现,许多孩子身上多存在大大小小的不良习惯,这些大都与家庭教育脱不了关系。
其中在婴幼儿时期的家庭教育可以视作是“人之初”的教育,是一个人的一生当中起奠基的作用。我的孩子现在就处在这个阶段,对幼儿时期的孩子来说父母共同参与的教育就是最好的家庭教育方式。《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第二章第十五条是我们每一个孩子父母需要时刻提醒自己做到的。要特别注意自身的修养和采取科学的方式,注重家庭和谐,互敬互爱。教育,从身边小事做起,为长辈端茶倒水,细心呵护,尊重长辈等,无形之中对孩子思想观念上产生影响,利于孩子性格的培养。
我相信每一个父母都是爱孩子的,每一个孩子都是“人之初,性本善”的,孩子是父母的缩影,我们每天充满正能量,积极乐观,我们的孩子必定会像向日葵一样迎向太阳微笑。这部法律一定会是这个时代最美好的产物,将会是中国法律中一颗闪亮的星。愿每一个父母认真做父母,愿每一个孩子向阳而生!
幼儿园教育法心得体会6篇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