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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的申请书篇1
申请人:____,女,____岁,汉族,________人,户籍所在地:________,初中文化。现住: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手机: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男,____岁,汉族,________人,户籍所在地:________,高中文化,现住: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手机:________。
申请请求:
请求法院依职权调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向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分行贷款的65万元现金转账去向及明细表。
户名:莫雄斌,账号: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分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本案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之中。双方向工商银行的65万元贷款转账去向关系到本案夫妻双方财产分配、债权债务的.分配,对本案公正判决有重要影响。基于上述事实,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对家庭财产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本案被告莫雄斌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分行贷款的65万元现金去向及明细表。
此致
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调查取证的申请书篇2
申请人:xxx,男,1942年2月19日出生,农民,住址:xx省xx县xx镇xx村xx社xx号。
申请人:xxx,女,1949年8月15日出生,农民,地址:xx省xx县xx乡xx村xx社xx号。
申请人:xxx,女,汉族,1995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xx省xx县xx镇xx路xx号x单元xx室。
打定代理人:xxx(xxx之母),女,汉族,1971年3月1日出生,住址:xx省xx县xx镇xx路xx号x单元xx室。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xx公司企业账簿明细。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xx继承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现在对xx与xx生前的公司(xxx公司)清算后净资产中属继承人xxx的遗产份额提出了反诉,现在需要xxx公司企业账簿明细,但xxx一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请贵院依法予以调查。
此致
xxx市xxx区人民法院
附:证据名称:xxx
证据证明对象:xxx
证据的来源:xx
地址xxx市xxx区。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调查取证的申请书篇3
上诉人(一审被告):住所地:_____________
上诉人(一审被告):住所地:_____________沈阳市电话:_____________
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中支行诉我借贷纠纷一案,经和平法院一审我们败诉提起上诉现在贵院审理因有重大事实直接决定本案性质特提请二审法院调取:
原告说在20__年11月2日把在20__年11月3日把钱全部提出来,超过五万就得凭本人的身份证核实后取款,原告在有意回避47万取款条,要是骗子把钱都提出来就不会在20__年11月9日去和原告公证,只有一种可能是经办人提走的钱,又要求骗子和他去办的公证(贷款都不公证就此特殊是以此要胁我们还钱),而银行拒不提供该取款条,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虽然有此规定,但当事人还是想请求法院调取20__年11月3日那47万取款条,查清事实,事实终究是事实啊,找出真正的贷款人啊,依法判决。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调查取证的申请书篇4
申请人:xxx,女,xx年5月7日生,汉族,现住xxx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本案所涉原xxx专家门诊、原红十字会xx门诊部、原xxxx门诊部、xxxx女子妇科医院、xx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审批、登记、注销情况。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xxxx女子妇科医院、xx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诉至贵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本案申请人原在xx专家门诊、红十字会xx门诊部、xxxx门诊部、xxxx女子妇科医院、xx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这些单位存在经营的延续性、权利义务的承接性,故而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期限应从始计算,但因卫生部门不配合,申请人无法取得这方面的相关证据。基于所述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并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原xx专家门诊、原红十字会xx门诊部、xxxx门诊部、xxx女子妇科医院、x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审批、登记、注销情况,以证明其经营的延续性、与申请人劳动关系的延续性。
此致
调查取证的申请书篇5
上诉人(一审被告): 住所地:,
上诉人(一审被告): 住所地:沈阳市电话:,
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中支行诉我借贷纠纷一案,经和平法院一审我们败诉提起上诉现在贵院审理因有重大事实直接决定本案性质特提请二审法院调取:
原告说在20xx年11月2日把在20xx年11月3日把钱全部提出来,超过五万就得凭本人的身份证核实后取款,原告在有意回避47万取款条,要是骗子把钱都提出来就不会在20xx年11月9日去和原告公证,只有一种可能是经办人提走的钱,又要求骗子和他去办的公证(贷款都不公证就此特殊是以此要胁我们还钱), 而银行拒不提供该取款条,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虽然有此规定,但当事人还是想请求法院调取20xx年11月3日那47万取款条,查清事实,事实终究是事实啊,找出真正的贷款人啊,依法判决。
此 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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